當事人有二次酒駕紀錄,時間間隔超過10年,目前收到法院簡易判決處刑書,欲了解不開庭之陳情程序。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本案應係檢察官認為證據已足認定犯罪,故聲請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規定:「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本案若不服簡易判決之刑度,應可考慮聲請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考量本案涉及簡易判決程序,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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