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違約要求提前終止租約賠償爭議

目前租房合約到明年一月十九,但今天管理員(房仲業者)要自己11/8之前搬離,因為他們11月要加入變成社會住宅,如果我不想申請社會住宅的話,就只能搬,但我們合約上面有寫到:雙方不得任意終止合約。 目前,他們是提出一個月的租金作為賠償金,但這樣是合法的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承租人與出租人簽訂租賃契約,租期至明年1月19日止
  2. 房仲業者要求承租人於11/8前搬離,理由為房屋將轉為社會住宅
  3. 契約明訂雙方不得任意終止合約
  4. 出租方提出一個月租金作為賠償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出租方違約責任
  •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出租方無正當理由提前終止,應屬違約行為。
  1. 損害賠償範圍
  • 依民法第113條規定:「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出租方應賠償承租人因違約所受損害。
  1. 賠償責任認定
  • 若房仲業者為代理行為,依民法第110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房仲業者可能需負擔相應責任。

二、賠償金額合理性評估

  1. 一個月租金賠償可能不足以涵蓋:
  • 剩餘租期之租金損失
  • 搬遷費用
  • 尋找新屋所需支出
  • 其他附帶損失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行動建議
  • 以書面方式表達異議
  • 要求出租方提供合理賠償方案
  • 保留相關往來文件
  1. 協商方向
  • 要求完整賠償包含:
    • 剩餘租期補償
    • 搬遷相關費用
    • 其他合理損失
  1. 後續處理
  • 可考慮申請調解
  • 必要時循司法途徑解決
  • 在達成協議前,可主張繼續居住權利

肆、結論

考量本案出租方提前終止租約可能涉及違約,建議承租人:

  1. 要求出租方提供合理賠償方案
  2. 保留相關證據文件
  3. 必要時尋求法律協助
  4. 在達成協議前,可依原約定繼續居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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