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透過A員作為中間人,將款項交付給A員後再轉交給B員作為營業資金。B員事後拒絕還款,當事人欲透過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但不確定應以A員或B員為債務人。
代理關係之判斷 依民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若A員係以B員之代理人身分為借款,則借貸關係應直接成立於當事人與B員之間。
居間關係之判斷 依民法第565條規定:「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若A員僅為居間介紹,則不應成為借貸關係之當事人。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應向實際債務人聲請。
建議先確認下列事實:
證據保全:
法律程序: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代理或居間法律關係,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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