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 要求履行承諾將母親贈與之房產 ① 土地新北市永和區保生段0 5 0 5 地 號 、 ② 房屋新北市永和區仁愛路 3 0 6 巷 2 0 號 、 ③ 房屋新北市永和區仁愛路 3 0 6 巷 4 6 號 , 全數平分1 / 2 無償贈與原告, 請於收文1個月內連繫林雪琪並積極溝通協商 處理房產移轉事宜,以保全雙方權益與親情情感,避免後續興訟。 事實說明: ② 1 1 4年5月在家中開家庭會議時,因父親與哥哥詢問媽媽房子為何要過戶給 被告,被告當著大家的面除了承認媽媽的房子是要給姐姐(原告)與妹妹(被告)一 人一半,並謊稱因為法律規定一間房子不能同時過戶登記給2個人,所以媽媽的 房子才會只有先過戶登記在林雪玉名下,讓家人認為現階段房子的所有權是原告 與被告一人一半,以上皆有錄音與人證。 ③ 被告自己不只一次主動要跟姊姊(原告)協議討論房產一人一半的後續處理,但後又多次反悔,以上有LINE對話紀錄可證。
本案涉及母親將新北市永和區保生段土地及兩處房屋贈與兩姊妹的爭議。原告主張被告(妹妹)曾在家庭會議中承認母親的房產應由姊妹平分,並有錄音及LINE對話紀錄為證。然而目前房產登記在被告名下,被告反悔不願履行平分的承諾。
依民法第1031條規定,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屬於夫妻公同共有。本案母親贈與之房產若為婚後取得,應先確認是否為夫妻共有財產。
依民法第1031-1條規定,若該房產為母親所受之贈物,且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則應屬母親之特有財產。
依民法第166條規定,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被告的口頭承諾可能不具法律拘束力。
依民法第166-1條規定,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本案未經公證,可能影響契約效力。
依民法第1020-1條規定,若贈與行為有害及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本案應視母親贈與時之具體情況而定。
考量本案涉及不動產贈與之口頭承諾可能不具法律拘束力,建議原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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