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對方在之前曖昧關係的時候幫對方墊付機票錢19888元 在關係斷開之後他打算不還這筆錢 把這筆錢扭曲成食物喔自願幫他給的我現在有的證據是 1.他打算不還的證據 2.他承認借款的證據 3.機票購買卡號對證 4.機票乘搭人是她
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本案應成立消費借貸關係,因您已移轉機票款項予對方,且有對方承認借款之證據。
依民法第406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對方雖主張為贈與,但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對方應就贈與關係負舉證責任。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本案請求權應於15年內行使。
建議先行整理相關證據,包含:
後續處理程序:
考量本案已具備充分證據證明消費借貸關係存在,建議可採取法律途徑請求返還借款。惟進行法律程序前,建議先透過存證信函方式催告,若無法達成共識再循司法程序解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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