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0-13

贈與房產履行糾紛案

主 旨 : 要求履行承諾將母親贈與之房產 ① 土地新北市永和區保生段0 5 0 5 地 號 、 ② 房屋新北市永和區仁愛路 3 0 6 巷 2 0 號 、 ③ 房屋新北市永和區仁愛路 3 0 6 巷 4 6 號 , 全數平分1 / 2 無償贈與原告, 請於收文1個月內連繫林雪琪並積極溝通協商 處理房產移轉事宜,以保全雙方權益與親情情感,避免後續興訟。 事實說明: ② 1 1 4年5月在家中開家庭會議時,因父親與哥哥詢問媽媽房子為何要過戶給 被告,被告當著大家的面除了承認媽媽的房子是要給姐姐(原告)與妹妹(被告)一 人一半,並謊稱因為法律規定一間房子不能同時過戶登記給2個人,所以媽媽的 房子才會只有先過戶登記在林雪玉名下,讓家人認為現階段房子的所有權是原告 與被告一人一半,以上皆有錄音與人證。 ③ 被告自己不只一次主動要跟姊姊(原告)協議討論房產一人一半的後續處理,但後又多次反悔,以上有LINE對話紀錄可證。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母親將新北市永和區三筆不動產贈與兩姊妹之爭議。原告主張被告(妹妹)曾在家庭會議中承認母親的房產應由姊妹平分各1/2,並有錄音及LINE對話紀錄為證。然而目前房產登記在被告名下,被告反悔不願履行平分的承諾。

貳、法律分析

一、贈與契約之效力

  1. 依民法第166條規定,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
  2. 依民法第166條之1規定,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
  3. 本案被告口頭承諾及LINE對話,因未以書面為之,應不足以構成有效之贈與契約。

二、特有財產之認定

  1. 依民法第1031條之1規定,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特有財產者,該財產為特有財產。
  2. 本案母親將不動產贈與被告時,若有以書面聲明為被告特有財產,則該不動產應屬被告所有。

三、繼承相關權利

  1. 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2. 依民法第1173條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原告保全相關證據:

    • 家庭會議錄音
    • LINE對話紀錄
    • 在場證人證詞
  2. 建議尋求調解:

    • 可向法院聲請調解
    • 透過家族長輩協調
    • 考慮其他補償方案
  3. 若調解不成,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 主張不當得利
    • 請求履行口頭承諾
    • 要求返還不動產

肆、結論

考量本案被告之口頭承諾可能不構成有效之贈與契約,建議原告先透過調解方式解決爭議。若調解不成,再考慮提起民事訴訟,但須注意舉證責任及訴訟成本。同時,建議尋求專業律師諮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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