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被不認識的人控告詐欺,案件中似有監視器影像作為證據。當事人對於檢察官詢問行蹤時的答覆方式提出諮詢。
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4項規定:「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被告有保持緘默之權利。
被告對檢察官之詢問,應審慎回答:
監視器影像作為證據之效力:
證據調查權利:
立即性建議:
長期建議: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刑事詐欺罪嫌,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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