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認識的人惡意使用Instagram公開照片向監理站匿名檢舉機車改裝(未裝設機車後方反光片),收到車輛臨時檢驗通知發現其填寫之照片地點、時間都是捏造而來,有證據可以證明,除了向監理站申訴之餘能否對檢舉人提告?
當事人遭認識人士以Instagram公開照片,向監理站為不實檢舉,指稱機車未裝設後方反光片。檢舉內容包含捏造的照片拍攝地點與時間。當事人已取得相關證據可證明檢舉內容不實。
檢舉人以不實資訊向監理站檢舉,可能涉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建議向監理站提出申訴。
考量檢舉人的行為可能涉及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及第195條人格權受侵害之情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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