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檢舉機車改裝案件的誹謗糾紛

遭認識的人惡意使用Instagram公開照片向監理站匿名檢舉機車改裝(未裝設機車後方反光片),收到車輛臨時檢驗通知發現其填寫之照片地點、時間都是捏造而來,有證據可以證明,除了向監理站申訴之餘能否對檢舉人提告?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遭認識人士以Instagram公開照片,向監理站為不實檢舉,指稱機車未裝設後方反光片。檢舉內容包含捏造的照片拍攝地點與時間。當事人已取得相關證據可證明檢舉內容不實。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一般侵權行為責任
  •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本案檢舉人故意以不實資訊進行檢舉,應構成故意侵權行為。
  1.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檢舉人的行為可能侵害當事人名譽及信用,若情節重大,應可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二、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檢舉人以不實資訊向監理站檢舉,可能涉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建議向監理站提出申訴。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保存Instagram照片原始發布資訊
  • 蒐集可證明檢舉內容不實的相關證據
  • 保留監理站臨時檢驗通知等文件
  1. 法律行動
  • 可依民法第184條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 若有名譽受損等情節重大情形,可依民法第195條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向監理站提出行政申訴

肆、結論

考量檢舉人的行為可能涉及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及第195條人格權受侵害之情形,建議:

  1. 先向監理站提出行政申訴
  2. 同時保全相關證據
  3. 評估實際損害程度後,再決定是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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