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入獄友人有糾紛,現與該友人表哥達成和解共識並擬支付和解金。當事人欲確保日後不會遭受任何追討,需釐清表哥代理權限及和解效力問題。
依民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本案中表哥是否具有合法代理權,將直接影響和解契約效力。
依民法第107條規定:「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即使表哥具有代理權,仍應注意代理權限範圍。
依民法第106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表哥應取得入獄友人明確授權。
考量本案涉及代理權及和解效力問題,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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