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醫療機構不當處置及求助專線疏失案

一開始想要自救 所以打了求救專線 後來沒經過我的同意以及告知直接把我送去佑青精神病院 後來去佑青精神病院 他們的員工卻說我在浪費時間浪費資源等言語刺激我 也沒有當面正式道歉假裝沒這回事 但我當下已經情緒崩潰了 後來被帶去枋寮醫院(平常就醫的醫院) 醫生說狀況需緊急入院治療 然後急診的醫生不接甚至威脅我說要叫警察把我搶行帶走 害怕又無助的一天又萌生了想死的念頭 打了1925 跟他說我回家一個人待著會更想死 他卻說 那你就在家待著 後續走頭無路1925 1980都打了 醫院也看了 原來政府提供的專線只是希望大家去死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在尋求自救過程中,遭遇下列情況:

  1. 未經同意即被送往佑青精神病院
  2. 在佑青精神病院遭受醫護人員不當言語對待
  3. 在枋寮醫院急診遭拒絕治療並受威脅
  4. 向1925、1980求助專線未獲得適當協助

貳、法律分析

一、醫療機構責任

  1. 枋寮醫院拒絕救治行為應違反《醫療法》第60條第1項規定:「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2.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6條第1項規定,醫院應依其醫療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本案中,醫院威脅報警並拒絕救治,應違反該規定。

二、精神醫療照護責任

  1. 依《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因病人醫療需要或為防範緊急暴力、自殺或自傷之事件,於告知病人後,得於特定之保護設施內,拘束其身體或限制其行動自由」。本案中,未經告知即強制送醫,可能違反該規定。

三、醫療人員倫理責任

  1. 醫護人員不當言語對待行為,應違反《醫師法》第25條第4款「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之規定。

參、處理建議

  1. 行政申訴
  • 向衛生福利部提出醫療機構違規申訴
  • 向地方衛生局提出醫事人員懲戒申請
  1. 法律救濟
  •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42條規定,醫院違反第36條第1項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可向醫師懲戒委員會提出懲戒申請
  1. 證據保全
  • 建議保存所有就醫紀錄
  • 記錄通話內容及醫護人員不當言行
  • 蒐集相關證人證詞

肆、結論

  1. 考量醫院拒絕救治行為可能違反《醫療法》第60條及《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6條規定,建議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2. 關於醫護人員不當言行可能違反《醫師法》第25條醫療倫理規定,建議向醫師懲戒委員會提出懲戒申請。

  3. 建議當事人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持續尋求正規醫療管道協助,並保存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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