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始想要自救 所以打了求救專線 後來沒經過我的同意以及告知直接把我送去佑青精神病院 後來去佑青精神病院 他們的員工卻說我在浪費時間浪費資源等言語刺激我 也沒有當面正式道歉假裝沒這回事 但我當下已經情緒崩潰了 後來被帶去枋寮醫院(平常就醫的醫院) 醫生說狀況需緊急入院治療 然後急診的醫生不接甚至威脅我說要叫警察把我搶行帶走 害怕又無助的一天又萌生了想死的念頭 打了1925 跟他說我回家一個人待著會更想死 他卻說 那你就在家待著 後續走頭無路1925 1980都打了 醫院也看了 原來政府提供的專線只是希望大家去死
當事人在尋求自救過程中,遭遇下列情況:
枋寮醫院拒絕救治行為應違反《醫療法》第60條第1項規定:「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6條第1項規定,醫院應依其醫療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本案中,醫院威脅報警並拒絕救治,應違反該規定。
考量醫院拒絕救治行為可能違反《醫療法》第60條及《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6條規定,建議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關於醫護人員不當言行可能違反《醫師法》第25條醫療倫理規定,建議向醫師懲戒委員會提出懲戒申請。
建議當事人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持續尋求正規醫療管道協助,並保存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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