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因房東未返還押金,尋求法律途徑取回押金之諮詢案件。
依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租賃契約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本案應確認是否有書面租賃契約作為請求權基礎。
依民法第455條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相對地,房東亦應返還押金。
本案房東未返還押金,應可能構成無權占有他人財物之情形。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條第1項規定:「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承租人可能受消費者保護法保障。
關於押金返還爭議,建議先以和解方式處理,保留書面往來證據。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建議可同時尋求消保官協助。
若協商不成,可循調解或訴訟程序請求返還。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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