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車輛遭人故意刮傷之案件,車主提起刑事告訴並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涉及律師費用得否向加害人請求之問題。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本案加害人故意刮傷他人車輛,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關於損害賠償方式,依民法第213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加害人應負責回復車輛受損前之原狀。
考量本案訴訟前委任律師之費用可能不屬於民法第213條第3項所稱之必要費用,建議將重點置於訴訟中律師費用之請求,並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訴訟程序中主張由敗訴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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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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