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刑事毀損案件中獲得勝訴判決,欲向對方請求支付訴訟期間所支出的律師費用。
刑事訴訟程序中,律師費用應由委任人自行負擔,並無法直接要求對方當然負擔。
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法院得於緩刑宣告時,命被告「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然此為法院裁量事項,且需於緩刑宣告時一併為之。
當事人可能透過民事訴訟程序,主張因被告的不法行為而支出律師費用,應屬損害之一部分。
此類請求應符合下列要件:
考量刑事案件中律師費用原則上無法直接向對方請求,建議當事人可評估另循民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惟提起民事訴訟仍需考量訴訟成本及勝訴可能性,建議先諮詢專業律師意見,審慎評估後再行決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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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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