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113年1月發生車禍事故,與對方車輛發生摩擦碰撞。事發至今約3個月,近日收到保險公司通知需賠償對方車輛修理費48,000元,並通知前往法院進行協調。
本案應屬一般交通事故之侵權行為案件,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0條規定:「侵權行為依損害發生地之規定。」,本案應適用我國民事相關規定處理。
賠償責任之認定應考量:
考量本案涉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建議先行參與調解程序,透過協商方式解決爭議。若調解無法達成共識,再評估是否進入訴訟程序。建議在調解過程中審慎評估責任歸屬及損害金額之合理性,必要時可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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