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收到法院簡易判決處刑判決書後,對於判決內容中的罰金刑不服,欲提起上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依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第5款規定,簡易判決應記載「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得提起上訴之曉示。但不得上訴者,不在此限。」
考量當事人對罰金刑不服,建議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第二審法院重新審理。惟提醒當事人,上訴後法院仍可能維持原判決,甚至可能為不利益變更,建議審慎評估上訴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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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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