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調查要求提供他人個資合法性

警察是否可以叫利害關係人提供他人的個資,比如姓名身分證,幫助他們調查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警察機關要求利害關係人提供他人個人資料以協助調查之適法性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個人資料之定義與範圍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警察機關蒐集個資之法律要件

警察機關作為公務機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規定,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符合下列要件:

  1. 應有特定目的
  2. 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 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 經當事人同意
    • 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三、個資利用之限制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

  1. 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
  2. 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3. 若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符合法定例外情形,如:
    • 法律明文規定
    • 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參、處理建議

  1. 對警察機關:
  • 應明確說明蒐集個資之特定目的
  • 應確保在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 若有個資外洩情事,應依個資法第12條規定通知當事人
  1. 對利害關係人:
  • 可要求警察說明蒐集個資之法律依據
  • 確認提供個資之必要性
  • 若認為要求逾越必要範圍,得拒絕提供

肆、結論

考量警察機關要求提供他人個資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建議:

  1. 警察機關應審慎評估蒐集個資之必要性,並確保符合個資法第15條及第16條之規定
  2. 利害關係人於提供他人個資前,應確認警察機關之要求確實符合法定要件
  3. 相關個資之蒐集與利用應以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為限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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