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保險契約中,受益人A先於要保人甲死亡的情況下,身故保險金的分配問題。原保險契約指定:
依據保險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本案中A先死亡,其受益權已消滅。
依據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由於要保人甲未重新指定受益人,A的98%受益比例應依法由其他在世受益人B、C依其原比例(1:1)平均分配。
保險金分配建議:
其他建議:
考量受益人A已先行死亡,其原應得之98%保險金應由其他受益人B、C平均分配。建議由B、C各自取得500萬元保險金。本案之處理應注意保存相關文件,以利保險金請領程序之進行。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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