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作商品價值爭議糾紛

我於107年買了一個契作商品,培育期為2年,109年開始交付商品後,發現商品市場價值不如預期,請問該怎麼處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民國107年購買契作商品,約定培育期2年,於109年開始交付商品時,發現商品市場價值未達預期,尋求法律建議。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成立與性質

依民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本案應屬買賣契約性質。

二、價金給付與標的物交付

依民法第369條規定:「買賣標的物與其價金之交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應同時為之。」本案雙方應依約定履行各自義務。

三、商品價值變動之法律效果

  1. 單純市場價值變動,原則上不構成契約解除事由
  2. 若商品本身並無瑕疵,依民法第359條及第360條規定,買受人應無法主張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四、買受人權利保護

若商品確有瑕疵,依民法第364條第1項規定:「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參、處理建議

  1. 檢視契約內容
  • 確認是否有價格調整機制
  • 檢視特殊解約條款
  1. 協商方案
  • 可與契作方協商調整價格
  • 評估是否可依民法第379條約定買回機制
  1. 風險控管
  • 建議未來契約加入價格保護條款
  • 考慮設定最低保證價格機制

肆、結論

考量本案純係市場價值波動,而非商品瑕疵問題,建議:

  1. 優先與契作方協商價格調整可能性
  2. 若無法達成協議,應依約履行契約義務
  3. 未來簽約應加入價格保護機制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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