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為蒐證子女在校遭受霸凌事實,讓子女攜帶密錄器至學校進行錄音,涉及個人資料保護及隱私權問題。
基本原則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規定,該法目的在「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
合法性判斷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個人資料之利用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目的正當性 本案錄音行為應可能符合個資法第16條第3款「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及第4款「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之規定。
使用限制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應:
考量本案涉及學生受教權及人身安全保障,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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