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目前在勞服 我的案子是判三個月不得易科罰金 但之前脊椎有開過刀 近期開始痛 醫生說要再開一次 但現在痛到做勞服不太能做了 想問問看是能不能改為付錢還是其他方式
當事人目前正在執行勞役服務,原判決為三個月有期徒刑且不得易科罰金。當事人因先前有脊椎手術病史,目前需進行第二次手術,且因脊椎疼痛影響勞動服務的執行。
依刑事訴訟法第467條規定,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之情形,應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當事人因脊椎疾病需進行第二次手術,應可能符合上述規定之要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468條規定,檢察官得將受刑人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是以,當事人若經評估確實需要進行手術治療,應可能依此規定安排相關醫療處置。
依監獄行刑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對於新入監者,應就其個性、身心狀況、經歷、教育程度及其他相關事項,加以調查。當事人的特殊身體狀況應可納入個別處遇評估考量。
醫療證明文件之準備:
向執行檢察官提出聲請:
後續配合事項:
考量當事人目前身體狀況可能不適合繼續執行勞役,建議依刑事訴訟法第467條規定,向檢察官聲請停止執行,並配合相關醫療處置。待身體康復後,再繼續執行剩餘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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