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原應執行3個月刑期,已申請易服社會勞動並獲准,應服238小時社會勞動以折抵40日刑期。但在執行期間未完成規定時數即中斷執行,目前已遭通緝。
依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當事人未完成社會勞動即中斷執行,應已符合通緝要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若當事人認為執行指揮有不當之處,應可依此途徑尋求救濟。
本案涉及洗錢防制法,依該法第1條規定:「為防制洗錢,打擊犯罪,健全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之透明,強化國際合作,特制定本法。」顯示立法目的在於防制洗錢犯罪,維護金融秩序。
考量當事人目前已遭通緝,建議應儘速向執行機關報到說明,並提出具體事證說明中斷執行之原因。若有正當理由,可依法聲明異議。同時應注意保全已履行社會勞動之證明,以利後續折抵刑期。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評估最適合的處理方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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