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收到同一天的兩張刑事庭傳票(分別為上午及下午開庭),傳票上註明「審理」,欲了解是否當天即會有判決結果。
依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審判程序應依法進行。
依刑事訴訟法第221條規定:「判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經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故判決應在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得為之。
舉證責任與調查證據
法院安排同日兩次開庭,應係為進行不同階段之訴訟程序,可能包括:
考量刑事訴訟法第221條規定判決應經言詞辯論,且依第156條第2項規定法院應調查必要證據,建議當事人不應期待同日即有判決結果。除非案情單純或有特殊情形,通常法院會在審理完畢後另定期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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