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案件已經有合併過二次,上個月的案件才剛開完庭,是否可以再將所有案件的刑期再重新合併應定執行? 若無法再合併的話,那麼刑期是累加上去?還是依最高的部份算? 另外,不確定檢查官那是否還有案子還沒起訴,是否有辦法查的到?
當事人涉及多起詐欺案件,已經過二次合併定執行,最近一次開庭在上個月。現欲了解:
依刑法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若有新發現的未經裁判之餘罪,依刑法第52條規定:「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發覺未經裁判之餘罪者,就餘罪處斷。」
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2條規定:「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與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並確保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偵查不公開之。」
考量本案已經過二次合併定執行,除非有新的確定判決,否則應無法再次聲請合併定執行。建議當事人妥善保管各項司法文書,若收到新的傳票或相關文件,應立即諮詢律師評估是否得聲請合併定執行。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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