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6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德良 上列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3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德良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本案被告郭德良因未依法取得廢棄物清除許可即從事廢棄物清除行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2年,附帶命令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3萬元。
考量本案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規定,建議被告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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