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無前科,近期遭他人引誘脅迫吸食二級毒品,已主動配合驗尿、製作筆錄,並供出提供毒品之人。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當事人施用二級毒品之行為應構成該條之犯罪。
觀察勒戒處分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後續處理 依同條第2項規定,觀察、勒戒後,若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若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則應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
建議配合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處分,期間不得逾二月。
於觀察勒戒期間:
考量當事人為初犯且有被脅迫情節,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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