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犯二級毒品案件自首求減刑

我之前無前科,近期被他人引誘脅迫吸食二級毒品,且已自願驗尿,及做完筆錄,且供出提供毒品之人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無前科,近期遭他人引誘脅迫吸食二級毒品,已主動配合驗尿、製作筆錄,並供出提供毒品之人。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1.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當事人施用二級毒品之行為應構成該條之犯罪。

  2. 觀察勒戒處分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3. 後續處理 依同條第2項規定,觀察、勒戒後,若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若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則應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

二、減輕事由考量

  1. 當事人為初犯且無前科
  2. 係遭他人引誘脅迫而施用
  3. 主動配合調查並供出毒品來源
  4. 已自願接受驗尿檢測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配合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處分,期間不得逾二月。

  2. 於觀察勒戒期間:

  • 積極配合相關治療及輔導
  • 展現戒除毒品決心
  • 保持良好表現以證明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1. 若遭受脅迫情節屬實,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1條第1項第六款:「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提出重新審理之聲請。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為初犯且有被脅迫情節,建議:

  1. 配合檢察官依法進行觀察勒戒程序
  2. 積極參與戒毒治療
  3. 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爭取最有利之法律處理方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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