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去年遺失錢包及卡片,今年5月被告知帳戶遭凍結並涉嫌詐騙。目前已完成警局筆錄及簡易庭程序,即將進行開庭審理。
幫助犯罪之認定 依刑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本案當事人應視其是否具有幫助詐欺之故意,以判斷其刑事責任。
減輕事由之適用 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若能證明當事人確實為遺失而非故意提供帳戶,可能得以主張減輕其刑。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刑法第30條幫助犯之規定,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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