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當事人因請求鄰居降低音量,遭受以下侵害: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本案中,鄰居應構成下列侵權行為:
依噪音管制法第8條規定:「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鄰居製造噪音干擾可能違反該法規定。
關於鄰居暴力攻擊行為應構成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建議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考量噪音干擾行為可能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規定,建議向環保局提出檢舉。
基於人身安全考量,建議立即採取必要防護措施,並保存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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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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