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擔任外勤人員工作,遭檢方以詐欺罪嫌起訴,已收到法院開庭傳票。當事人表示對詐欺行為並不知情。
選任辯護人權利 依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當事人應可立即尋求律師協助。
開庭通知期限 依刑事訴訟法第272條規定,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七日前送達。當事人應確認傳票送達時間是否符合法定期限。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進行準備程序,處理下列事項:
依刑事訴訟法第275條規定:「當事人或辯護人,得於審判期日前,提出證據及聲請法院為前條之處分。」當事人可於審判前提出有利證據。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刑事詐欺罪,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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