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期間再犯毒品及違反保護管束撤銷案

於假釋中違反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等...),檢察官得通知原執行監獄典獄長報請法務部撤銷假釋。於5日內提出陳述書或以言詞陳述意見,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或陳述意見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於假釋中再犯之法條如下: 1、再犯洗錢防制案 2、多次再犯毒品案裁定執行觀察勒戒,114年5月13日出所。 3、114年6月12日、114年7月9日、114年7月25日、114年9月10日、114年9月17日、114年10月8日,共6次未依規定至署報到採尿。 我想請問我還能替自己陳述些什麼意見較為有利?已被檢察官撤銷假釋的裁定,會因我所陳述之意見,讓此決策有轉鍰的餘地嗎?請律師大人給予專業的意見,好讓我能逃過被撤銷假釋這一劫,再麻煩您了!謝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假釋期間:

  1. 再犯洗錢防制案件
  2. 多次再犯毒品案件並經裁定執行觀察勒戒,於114年5月13日出所
  3. 於114年6月至10月期間,共6次未依規定至署報到採尿
  4. 已遭檢察官作成撤銷假釋之裁定,得於5日內提出陳述

貳、法律分析

一、假釋撤銷之法律依據

  1. 依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

  2. 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規定,受保護管束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 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
  • 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
  • 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
  1. 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2項規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如有前項情形時,典獄長得報請撤銷假釋。」

二、本案法律評估

  1. 再犯情節評估:
  • 當事人再犯洗錢防制案件及毒品案件,應屬刑法第78條所稱之「故意更犯罪」
  • 多次未依規定報到採尿,應屬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之情節重大情形
  1. 撤銷假釋之合法性:
  • 檢察官依法通知典獄長報請撤銷假釋,程序應屬合法
  • 給予5日陳述期間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參、處理建議

一、陳述書重點建議

  1. 違規事實說明:
  • 坦承違規事實並表達真誠悔意
  • 說明違規原因及個人困境
  1. 改善計畫提出:
  • 提出具體戒毒治療方案
  • 說明家庭支持系統
  • 提出穩定就業或就學計畫

二、其他配套措施

  1. 尋求專業輔導資源協助
  2. 積極參與戒毒治療
  3. 建立正向社會支持網絡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已違反假釋期間應遵守事項且情節重大,依據刑法第78條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之規定,建議:

  1. 雖然撤銷假釋之決定變更可能性較低,仍應把握陳述機會
  2. 著重於表達悔意及具體改善計畫
  3. 為將來再次假釋機會預作準備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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