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假釋中違反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等...),檢察官得通知原執行監獄典獄長報請法務部撤銷假釋。於5日內提出陳述書或以言詞陳述意見,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或陳述意見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於假釋中再犯之法條如下: 1、再犯洗錢防制案 2、多次再犯毒品案裁定執行觀察勒戒,114年5月13日出所。 3、114年6月12日、114年7月9日、114年7月25日、114年9月10日、114年9月17日、114年10月8日,共6次未依規定至署報到採尿。 我想請問我還能替自己陳述些什麼意見較為有利?已被檢察官撤銷假釋的裁定,會因我所陳述之意見,讓此決策有轉鍰的餘地嗎?請律師大人給予專業的意見,好讓我能逃過被撤銷假釋這一劫,再麻煩您了!謝謝
當事人於假釋期間:
依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
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規定,受保護管束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考量當事人已違反假釋期間應遵守事項且情節重大,依據刑法第78條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之規定,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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