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車禍案件已至警局完成筆錄,現欲與被害人和解,需要和解書及刑事撤回告訴狀範本以進行後續和解程序。
依民法第736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本案當事人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應屬民法上和解契約之性質。
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同條第2項規定:「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因此,若被害人同意和解並撤回告訴,應注意此撤回之效果不可撤銷。
考量本案涉及和解契約之成立及告訴撤回之法律效果,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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