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清除廢棄物涉及竊盜案

在空地因在村庄的人來跟我媽說發現廢器物放了1~2個月想說以為沒人的叫我們去撿所以開貨車去撿拿去賣,誰知道對方報警後警察有調到附近監視器畫面,警察昨天有找我媽跟我做筆錄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他人告知空地上有廢棄物品放置1-2個月無人認領,遂開車前往收取並變賣。後經物主報案,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並傳喚當事人製作筆錄。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1. 本案應涉及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依刑法第337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可能涉及刑法第335條侵占罪: 依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二、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考量

依刑法第61條第3款規定,侵占罪如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者,得免除其刑。本案可能之減輕事由:

  1. 主觀上可能誤認物品已被拋棄
  2. 案發後坦承犯行並配合調查
  3. 尚未造成重大損失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處理方案:
  • 主動與被害人聯繫,表達歉意並協商賠償
  • 如有變賣所得應全數返還
  • 持續配合警方調查,誠實陳述案情
  1. 訴訟策略建議:
  • 強調主觀上善意誤認物品已被拋棄
  • 表達願意賠償並請求緩起訴處分
  • 尋求調解或和解方式解決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或第335條侵占罪,建議:

  1. 立即與被害人進行和解協商,返還變賣所得
  2. 如進入司法程序,應委任律師提供專業協助
  3. 未來發現無主物品應先向警察機關或自治機關報備,避免觸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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