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空地因在村庄的人來跟我媽說發現廢器物放了1~2個月想說以為沒人的叫我們去撿所以開貨車去撿拿去賣,誰知道對方報警後警察有調到附近監視器畫面,警察昨天有找我媽跟我做筆錄
當事人因他人告知空地上有廢棄物品放置1-2個月無人認領,遂開車前往收取並變賣。後經物主報案,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並傳喚當事人製作筆錄。
本案應涉及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依刑法第337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可能涉及刑法第335條侵占罪: 依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61條第3款規定,侵占罪如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者,得免除其刑。本案可能之減輕事由: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或第335條侵占罪,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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