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並無前科,近期遭認識之友人脅迫下吸食二級毒品,但已自願驗尿,且於筆錄中供出提供並脅迫我吸食之人,但因家中尚在就學之小孩較多,想申請緩起訴並改由戒癮治療
當事人在友人脅迫下初次吸食二級毒品,已主動到案並配合驗尿,且供出提供毒品及脅迫之人。因家中有多名就學子女需撫養,希望申請緩起訴並接受戒癮治療。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當事人應涉及該條之刑事責任。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
本案有利因素:
依法應先接受觀察勒戒: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觀察、勒戒後,檢察官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
聲請緩起訴處分: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規定,建議接受下列條件:
考量當事人係初犯且有多項有利因素,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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