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辦貸款被騙,變成詐期犯,有5個受害者,有3個受害者,我被地檢判不起訴,另外2個因為比較晚送到地檢去,換成別的檢查官來開庭,這能會被起訴嗎,同案件可能分成起訴跟不起訴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相牽連案件「得由一檢察官合併偵查或合併起訴」。本案雖屬同一案件事實,但因時間差異已分案處理,應可能影響最終處分結果。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為不起訴處分:
依刑事訴訟法第219-1條規定,被告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得聲請檢察官為必要之保全處分。建議可保全前案不起訴處分相關證據。
考量本案前3名被害人案件已獲不起訴處分,且案件具有關聯性,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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