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歲兒童竊盜玩具案件處理

請問一位年僅11歲就讀國小五年級的兒童,於某日到某商店閒逛時,趁店員忙於招呼其他客人之際,徒手竊取該商店所陳列之「爆丸」6 組、「BEN10 」玩具1 組,並放置於其隨身攜帶之紙袋內,而據為己有。於未結帳離開該商店時,為店員發現而報警處理。試問:他是否犯罪?是否會被移送少年法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當事人:11歲國小五年級學童
  • 行為事實:於商店內趁店員不注意時竊取玩具商品(爆丸6組、BEN10玩具1組)
  • 竊取方式:徒手竊取並放入隨身紙袋
  • 結果:未結帳離開時遭店員發現並報警處理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依刑法第18條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本案行為人年僅11歲,應無須負擔刑事責任。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之適用性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規定:「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本案行為人未滿12歲,應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適用

  1.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偏差行為且情形嚴重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其父母、監護人申請或同意,協調適當機構進行協助、輔導或安置。

  2. 依同法第102條規定,父母或監護人應接受親職教育輔導,若不接受可能遭受處罰。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處理方面
  • 通知父母或監護人到場處理
  • 協助賠償或返還竊取物品
  • 製作相關筆錄後結案
  1. 後續輔導方面
  •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建議:
    • 提供兒童及其家庭諮詢服務
    • 對兒童及其父母進行親職教育
  1. 預防措施
  • 建議學校加強品德教育
  • 家長應強化監督管教
  • 必要時得依法第64條規定提供家庭處遇計畫

肆、結論

考量本案行為人年齡未滿12歲,建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處理,著重輔導教育而非懲罰。主管機關可依第52條規定提供適當之輔導措施,並得依第102條規定命其父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以協助改善其行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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