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違停檢舉申訴案

請問,在家門口人行道臨時停車,被民眾檢舉被開罰單,有機會免罰單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民眾在家門口人行道臨時停車,遭人檢舉並收到罰單,詢問是否有機會免除罰鍰。

貳、法律分析

一、人行道停車之法律規定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三款規定,人行道係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二、違規行為之認定

  1. 臨時停車之定義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十款規定,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2. 違規停車之處罰

  •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一款規定,汽車駕駛人在人行道臨時停車,應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
  • 依據同條例第56條第1項第一款規定,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應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三、檢舉程序之合法性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1項規定,民眾得就特定違規行為進行檢舉。同條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建議
  • 應儘速繳納罰鍰,避免逾期產生其他不利後果
  • 若有特殊情況,可依法提出申訴
  • 建議尋找合法停車位,避免再次違規
  1. 長期建議
  • 可向當地政府反映增設停車空間需求
  • 考慮租用合法停車位
  • 研究周邊合法停車區域

肆、結論

考量本案在人行道停車行為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且民眾檢舉程序合法,建議依期限繳納罰鍰。單純主張係在家門口或臨時停車,依法並不構成免罰事由。未來應避免類似違規情形,以免重複受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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