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在家門口人行道臨時停車,遭人檢舉並收到罰單,詢問是否有機會免除罰鍰。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三款規定,人行道係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臨時停車之定義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十款規定,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違規停車之處罰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1項規定,民眾得就特定違規行為進行檢舉。同條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考量本案在人行道停車行為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且民眾檢舉程序合法,建議依期限繳納罰鍰。單純主張係在家門口或臨時停車,依法並不構成免罰事由。未來應避免類似違規情形,以免重複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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