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以平行輸入方式於蝦皮平台販售商品,收到權利人發送之存證信函,主張侵害其中文商標權。
依商標法第35條第2項規定,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應構成商標權侵害:
依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係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經他人擅自加工、改造,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本案應考量:
若使用他人註冊之中文商標,應注意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不受他人商標權效力所拘束。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商標權侵害問題,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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