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土地地籍重測結果與當事人主張不符之爭議,當事人欲就政府重測結果提出救濟。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5條第1項規定,申請複丈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提出,或利用網路以電子簽章方式為之。若當事人具備土地所有權人身分,應可依法提出申請。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7條第1項規定,申請複丈應提出: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1條第1項規定,登記機關受理複丈申請後,應排定複丈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並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
依同條第2項規定,申請人應於複丈時到場會同辦理,否則視為放棄申請,已繳土地複丈費不予退還。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2條規定,如申請文件不符規定,應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正。
依第213條規定,若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
考量本案涉及地籍重測結果爭議,建議當事人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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