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就房屋設定抵押權作為借款擔保,土地部分則以信託方式處理。現欲直接辦理房地過戶,而不進行強制執行程序。
依信託法第1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本案土地既已信託,應依信託本旨進行管理處分。
依信託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受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其處分。」若直接過戶可能涉及違反信託本旨。
依信託法第15條規定:「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得經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變更。」若欲變更處分方式,應取得相關權利人同意。
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建議先確認下列事項:
處理程序建議:
考量本案涉及信託財產處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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