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為北部地區中古車商,詢問是否可將收購的中古車輛進行出租業務,並請教相關法律規定。
依據公路法第34條第1項第5款及第6款規定,汽車租賃業務分為: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6條第1項規定,「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所有人應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作為租賃業者應: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考量中古車商欲經營租賃業務可能涉及公路法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等相關規定,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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