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當事人之弟因房貸已有兩個月未正常繳款,其父親作為房貸保證人,面臨是否需代為清償之問題。
依民法第739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父親作為保證人,當弟弟(主債務人)不履行房貸債務時,應負代為履行之責任。
先訴抗辯權 依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父親作為保證人應可主張此權利。
先訴抗辯權之限制 依民法第7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依民法第739條之1規定:「本節所規定保證人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預先拋棄。」故父親的保證人權利應受到法律保障。
考量父親作為保證人可能涉及代負履行責任,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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