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和我姑姑遇到的繼承糾紛.. 1. 水電過戶: 未徵詢同意,將原登記在阿伯名下之水電,擅自過戶成姑姑名下。 2. 戶籍遷移: 未經告知或徵詢,逕行將本人戶籍遷回老家。 3. 家用電話: 直接停掉家中使用之市內電話,侵入住宅拿走話機,未與其他家人討論。 4. 農保喪葬補助: 將阿嬤農保喪葬補助金新臺幣30萬6千元據為己有,未依照公平方式處理。 5. 阿嬤農會存款處理: 餘額39萬9千元,其中保險退保的9萬元僅分配給女兒,還需扣除喪葬費18萬4千,再分配四份餘額(其中有一位姑姑已經給人領養,無繼承權)每人分得新臺幣3萬5千元。
本案涉及繼承人間對被繼承人(阿嬤)遺產處理之糾紛,主要爭議包括:
關於已被收養姑姑之繼承權,依民法第1077條第2項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故其確實無繼承權。
考量本案涉及多項繼承權利受侵害情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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