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1-01

房貸三胎繳不出來,可以申請融資或債務協商嗎?

房貸已經三胎繳不出來可以申請融資可以債務協商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房貸已辦理至三胎,目前面臨無法正常繳款之困境,詢問是否可申請融資或進行債務協商。本案涉及不動產擔保債務清償困難之處理方式,需評估繼續融資之可行性及債務協商之適法途徑。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抵押權之法律效力

依民法第873條規定,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當事人若持續無法繳納房貸,各胎抵押權人均有權聲請拍賣抵押物以實現債權。 依民法第860條規定,同一不動產上有數抵押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三胎房貸屬於第三順位抵押權,在債權受償順序上排在一胎、二胎之後,實務上利率較高且貸款成數較低。

(二)擔保物權之時效保護

依民法第145條第1項規定,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此意味即使主債權請求權因時效消滅,抵押權人仍可就抵押物實行抵押權,對債務人之保護較為不利。

(三)時效中斷事由

依民法第129條規定,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或起訴而中斷。債權人若採取聲請支付命令、聲請調解、聲請強制執行等行為,均與起訴有同一效力,可使時效中斷。當事人若未積極處理債務,債權人隨時可能採取法律行動,使時效重新起算。 依民法第136條規定,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聲請或其聲請被駁回時,視為不中斷。此規定保護債務人免於債權人濫用程序中斷時效。

二、債務協商之法律途徑

(一)私下協商(任意協商)

債務人應主動與債權人(各胎房貸銀行或融資公司)協商,可嘗試爭取:

  • 延長還款期限
  • 降低月付金額
  • 暫緩繳款(寬限期)
  • 減免部分利息或違約金 此種協商方式較具彈性,可針對個別債權調整還款條件,但需各債權人分別同意。

(二)前置協商程序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適用對象為積欠金融機構債務且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優點為可統一處理所有金融機構債務,且有法律程序保障。

(三)更生或清算程序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若前置協商不成立或協商後仍無法履行,可向法院聲請更生(有固定收入者)或清算程序。依同條例第42條規定,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內,就債務人自用住宅之借款,得不依一般規定,而依特別方式清償,更生程序可能保留自用住宅,但須符合特定條件。

三、繼續融資之風險評估

(一)實務可行性低

已有三胎房貸情況下,再申請融資(四胎)實務上極為困難。金融機構會評估不動產殘值、債務比例及還款能力,通常不願承作高順位抵押權。

(二)加重財務負擔

繼續增加債務可能形成「以債養債」之惡性循環,非根本解決之道。高順位抵押權利率更高,月付金額增加,可能使財務狀況更加惡化。

四、法人清算程序之參考(若涉及法人債務)

若當事人債務涉及法人組織,依民法第37條至第43條規定,法人解散後應進行清算程序。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及移交賸餘財產。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清算程序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優先處理)

(一)主動聯繫債權人

  • 立即與各胎房貸債權人聯繫,說明財務困難
  • 切勿逃避或失聯,以免債權人立即採取法律行動
  • 展現誠意與還款意願,避免債權人依民法第129條規定採取中斷時效之措施

(二)暫停新增融資

  • 不建議再申請四胎或其他融資
  • 避免「以債養債」惡性循環
  • 應專注於解決現有債務問題

二、中期處理方案

(一)評估財務狀況

  • 詳細列出所有收入與支出
  • 計算可負擔之月付金額
  • 評估不動產現值與各胎貸款餘額
  • 確認是否有其他資產可供清償

(二)選擇適當協商途徑

方案A:個別協商

  • 適用情況:債務尚未嚴重逾期,仍有部分還款能力
  • 作法:分別與各債權人協商調整還款條件
  • 優點:較有彈性,可針對個別債權調整
  • 注意:需各債權人分別同意,協商難度較高 方案B:前置協商(消債條例)
  • 適用情況:積欠金融機構債務,已有不能清償之虞
  • 作法: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前置協商
  • 優點:統一處理,法律保障較完整
  • 注意:需符合消債條例規定之要件

(三)考慮資產處分

  • 評估是否出售不動產清償債務
  • 計算出售後是否足以清償所有債務
  • 若有殘值,可避免被拍賣造成更大損失
  • 注意:依民法第145條規定,即使主債權時效消滅,抵押權人仍可就抵押物取償

三、法律程序選項

(一)更生程序

適用條件:

  • 有固定收入
  •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
  • 擔保或有優先權債務總額未逾2,400萬元 優點:
  • 可能保留自用住宅(符合消債條例第42條特別條款)
  • 最長8年清償期
  • 有法院監督保障 注意事項:
  • 需先經前置協商程序
  • 須提出可行之還款計畫
  • 會影響信用紀錄

(二)清算程序

  • 適用於無固定收入或更生不成立者
  • 將清算所有財產分配予債權人
  • 可能失去不動產所有權
  • 清算後符合條件者可獲免責

四、具體行動步驟

第一步:緊急應對(1週內)

  • 聯繫各債權人說明狀況
  • 請求暫緩催收或法律行動
  • 收集所有債務相關文件
  • 避免債權人依民法第129條採取時效中斷措施 第二步:專業諮詢(2週內)
  •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個案狀況
  • 了解各種處理方案之優劣
  • 確認是否符合消債條例適用要件
  • 評估不動產價值與債務總額 第三步:擬定方案(1個月內)
  • 根據專業建議選擇適當途徑
  • 準備協商所需財務資料
  • 提出具體可行之還款計畫
  • 評估是否需進入法律程序 第四步:執行協商(持續進行)
  • 正式啟動協商程序
  • 誠實提供財務資訊
  • 積極配合債權人要求
  • 依約履行協商結果

五、注意事項與風險提醒

(一)時效性問題

  • 債務逾期時間越長,協商難度越高
  • 債權人可能隨時依民法第873條聲請拍賣抵押物
  • 債權人可能採取民法第129條所列之時效中斷措施
  • 應把握黃金處理時間

(二)信用影響

  • 債務協商會註記於聯徵中心
  • 影響未來信用往來
  • 但優於強制執行或破產紀錄
  • 協商完成後仍可逐步恢復信用

(三)法律費用

  • 若需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需支付裁判費及律師費
  • 可評估是否符合法律扶助資格
  • 應將法律費用納入財務規劃

(四)避免詐騙

  • 慎防不肖業者以「代辦協商」為名收取高額費用
  • 前置協商可自行辦理或委託合法律師
  • 注意債權人是否為合法金融機構
  • 避免簽署不明文件

(五)抵押權之特殊性

  • 依民法第145條規定,抵押權具有時效保護
  • 即使主債權時效消滅,抵押權人仍可就抵押物取償
  • 不可因時效問題而忽視債務處理

肆、結論

基於當事人已有三胎房貸且無法繳款之情況,不建議再申請融資,以免債務雪球越滾越大。應優先考慮債務協商途徑,依個案情況選擇私下協商或消債條例之前置協商程序。 依民法第873條規定,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當事人應儘速處理,避免債權人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同時,依民法第145條規定,抵押權具有時效保護,即使主債權時效消滅,抵押權人仍可就抵押物取償,更凸顯積極處理之必要性。 建議當事人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評估財務狀況後選擇最適當之處理方式。若符合消債條例要件且希望保留自用住宅,更生程序搭配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可能是較佳選擇。 切記:主動面對問題、誠實溝通、尋求專業協助是解決債務問題的關鍵。拖延只會使情況惡化,債權人可能依民法第129條採取時效中斷措施,或依民法第873條聲請拍賣抵押物,應把握時機妥善處理。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實際情況而定,建議尋求專業律師進行詳細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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