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1-04

遠傳說我欠2021年帳單4千多,但我一直都有繳款,催收公司狂打電話怎麼辦?

我在上個月底接到遠傳委託的催收業者來電,說我2021年5月的帳單沒繳。 他說的門號,我從以前一路用到現在(對,現在),並沒有欠繳的情形,也沒有被停話或斷訊;我一直都是從遠傳的app 上繳款,系統根本不允許讓我跳過一期帳單不繳。 打去問過遠傳客服,兩位客服經理表示系統上確實有這一筆帳單,但沒有辦法解釋為什麼會有從前面的情形。 我再問帳單的細項,他們說只能告訴我1.欠款金額 2.欠款年月;帳單細項無法查詢。 以我的記憶應該不可能沒繳到這筆,而且如果我真的沒繳,遠傳也不可能一直讓我欠到4年才處理吧? 我在Google查「遠傳帳單 搞錯」,看到不少人都有遇到類似的情形,想問問看有沒有人遇過這種狀況?然後是怎麼處理掉的? 現在催收公司一直瘋狂打我周圍家人跟公司的電話…好崩潰 遠傳的立場很硬,就是要我拿四千多給他們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上個月底接獲遠傳電信委託之催收業者來電,主張當事人積欠2021年5月帳單費用約新臺幣四千餘元。惟當事人主張:

  1. 該門號自2021年迄今持續使用中,從未遭停話或斷訊
  2. 一直透過遠傳APP繳款,系統不允許跳過任何一期帳單
  3. 遠傳客服承認系統有此筆帳單記錄,但無法解釋原因
  4. 遠傳無法提供帳單細項,僅能告知欠款金額及年月
  5. 催收公司持續騷擾當事人家人及公司電話
  6. 網路上有多起類似案例

貳、法律分析

一、債權存在之舉證責任

依民法第199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債權人對於債權之存在負有舉證責任。

本案中:

  • 遠傳電信主張債權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 僅提供「欠款金額」及「欠款年月」,未提供帳單細項,舉證明顯不足
  • 當事人門號持續使用未中斷,反證債務不存在之可能性高

二、消滅時效問題

依民法第127條第8款規定:「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電信服務費用債權之消滅時效:

  • 電信服務費用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為2年
  • 本案債權主張發生於2021年5月,至2025年已逾4年
  • 該債權應已罹於消滅時效,當事人得主張時效抗辯

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當事人若主張時效抗辯,應可拒絕給付系爭款項。

惟需注意民法第129條第1項規定:「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若遠傳電信曾於時效期間內為請求、起訴或當事人曾為承認,時效可能中斷而重新起算。建議當事人確認是否曾收到相關催告函件或法院文書。

三、支付命令之風險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程序特性:

  • 債權人僅需繳納裁判費
  • 法院不訊問債務人,不調查證據真偽
  • 債務人須於收到後20日內提出異議
  • 逾期未異議,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依民事訴訟法第240-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經異議者,除有第五百十八條所定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由司法事務官駁回外,仍適用第五百十九條規定。」

本案風險: 若遠傳或催收公司聲請支付命令,當事人務必於20日內提出異議,否則將喪失抗辯機會。

依民事訴訟法第132條規定:「時效因聲請發支付命令而中斷者,若撤回聲請,或受駁回之裁判,或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若遠傳曾聲請支付命令但未成功,時效視為不中斷,仍應已罹於時效。

四、催收行為之合法性

催收業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1. 於夜間(晚間9時至翌日上午8時)騷擾債務人
  2. 對債務人以外之人(如家屬、公司同事)施加壓力
  3. 以恐嚇、脅迫等不當方式催收

本案催收公司「瘋狂打周圍家人跟公司電話」,可能涉及不當催收行為,可能違反相關法規。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優先處理)

(一)書面存證並主張時效抗辯

建議立即以存證信函向遠傳電信及催收公司表明:

  1. 本人門號自2021年迄今持續使用,從未中斷繳費
  2. 貴公司主張之2021年5月帳單債權,已逾2年消滅時效,本人依民法第144條主張時效抗辯
  3. 貴公司未提供帳單細項,無法證明債權存在
  4. 請貴公司立即停止催收行為,並通知委外催收公司停止騷擾本人及親友

(二)蒐集證據

  1. 調閱自己的繳款紀錄:
  • 向遠傳申請2021年至今完整繳款證明
  • 調閱信用卡或銀行帳戶扣款紀錄
  • 截圖保存APP繳款歷史記錄
  1. 記錄催收騷擾證據:
  • 錄音催收電話內容(需告知對方錄音)
  • 記錄來電時間、頻率、對話內容
  • 請家人、公司同事提供證詞或錄音
  1. 保存所有通訊紀錄:
  • 與遠傳客服對話記錄
  • 客服承認「無法解釋」之錄音或文字

二、法律救濟途徑

(一)若收到支付命令(最重要)

務必於收到後20日內提出異議,格式如下:

異議狀

案號:(支付命令上的案號) 異議人:(姓名)

異議理由:

  1. 債權已罹於消滅時效,異議人主張時效抗辯
  2. 債權人未能證明債權存在
  3. 異議人從未積欠系爭款項

此致 ○○地方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4項規定:「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或因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調解之聲請者,如調解不成立,除調解當事人聲請延展期日外,法院應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仍自原起訴或支付命令聲請時,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提出異議後,案件可能轉為調解或訴訟程序。

(二)向主管機關申訴

  1.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
  • 申訴專線:02-3343-8798
  • 線上申訴:https://www.ncc.gov.tw
  • 申訴內容:遠傳無法提供帳單細項、系統錯誤
  1. 公平交易委員會
  • 檢舉催收公司不當催收行為
  • 檢舉專線:02-2351-7588
  1. 消費者保護官
  • 各縣市政府消保官
  • 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

(三)提起民事訴訟

若遠傳堅持主張債權,當事人可考慮:

  1. 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 請求法院確認系爭債權不存在
  • 由遠傳負舉證責任
  1. 請求損害賠償
  • 若能證明遠傳或催收公司之不當行為造成損害
  • 可請求精神慰撫金及其他損害

(四)刑事告訴

若催收行為涉及恐嚇、騷擾,可考慮:

  1. 向警察局報案
  • 提供錄音、通話記錄等證據
  • 主張恐嚇罪或恐嚇取財罪
  1. 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 6個月告訴期限內提出
  • 附上完整證據資料

三、協商策略

(一)要求遠傳提供完整證據

以書面正式要求遠傳提供:

  1. 2021年5月完整帳單細項
  2. 該筆費用產生之原因及依據
  3. 為何門號持續使用卻未停話之說明
  4. 系統顯示欠款之技術性證明

(二)向上層主管反映

  1. 要求與更高層級主管對話
  2. 向遠傳總公司客服申訴部門反映
  3. 揚言將向NCC及媒體投訴

(三)不建議直接付款

理由:

  • 依民法第144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付款等同承認債務存在,將無法取回已付款項
  • 助長業者類似錯誤行為

四、預防措施

(一)定期檢視帳單

  1. 每月檢查電信帳單細項
  2. 保存至少3年繳款證明
  3. 發現異常立即反映

(二)保留所有證據

  1. 截圖保存APP繳款記錄
  2. 保存信用卡或銀行扣款證明
  3. 重要對話錄音或截圖

(三)了解消費者權益

  1. 熟悉電信服務契約內容
  2. 了解消滅時效等基本法律概念
  3. 知道申訴管道

肆、結論

一、本案關鍵重點

  1. 消滅時效應已完成:2021年5月債權至今已逾4年,遠超2年時效
  2. 債權存在證據不足:遠傳無法提供帳單細項,舉證不足
  3. 催收行為可能不當:騷擾家人及公司,可能違反相關規範
  4. 門號持續使用:反證債務不存在之可能性

二、優先處理順序

第一優先:防範支付命令

  • 隨時注意是否收到法院支付命令
  • 收到後立即於20日內提出異議
  • 此為最重要且最緊急之事項

第二優先:發函主張權利

  • 立即寄發存證信函
  • 主張消滅時效抗辯
  • 否認債務存在

第三優先:蒐集證據

  • 調閱完整繳款記錄
  • 保存催收騷擾證據
  • 記錄所有對話內容

第四優先:向主管機關申訴

  • 向NCC申訴遠傳
  • 向公平會檢舉催收公司
  • 向消保官反映

三、最終建議

考量以下理由,建議當事人主張時效抗辯並堅持不付款:

  1. 債權應已罹於消滅時效
  2. 債權人舉證不足
  3. 門號持續使用證明無欠費
  4. 網路上多起類似案例顯示可能為系統錯誤

但務必做好以下準備:

  1. 隨時注意支付命令,收到立即異議
  2. 保存完整證據資料
  3. 必要時尋求律師協助
  4. 向主管機關申訴施壓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如需進一步協助,建議:

  1. 諮詢消費者保護團體(如消基會)
  2. 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
  3. 委任律師處理後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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