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上個月底接到遠傳委託的催收業者來電,說我2021年5月的帳單沒繳。 他說的門號,我從以前一路用到現在(對,現在),並沒有欠繳的情形,也沒有被停話或斷訊;我一直都是從遠傳的app 上繳款,系統根本不允許讓我跳過一期帳單不繳。 打去問過遠傳客服,兩位客服經理表示系統上確實有這一筆帳單,但沒有辦法解釋為什麼會有從前面的情形。 我再問帳單的細項,他們說只能告訴我1.欠款金額 2.欠款年月;帳單細項無法查詢。 以我的記憶應該不可能沒繳到這筆,而且如果我真的沒繳,遠傳也不可能一直讓我欠到4年才處理吧? 我在Google查「遠傳帳單 搞錯」,看到不少人都有遇到類似的情形,想問問看有沒有人遇過這種狀況?然後是怎麼處理掉的? 現在催收公司一直瘋狂打我周圍家人跟公司的電話…好崩潰 遠傳的立場很硬,就是要我拿四千多給他們
當事人於上個月底接獲遠傳電信委託之催收業者來電,主張當事人積欠2021年5月帳單費用約新臺幣四千餘元。惟當事人主張:
依民法第199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債權人對於債權之存在負有舉證責任。
本案中:
依民法第127條第8款規定:「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電信服務費用債權之消滅時效:
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當事人若主張時效抗辯,應可拒絕給付系爭款項。
惟需注意民法第129條第1項規定:「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若遠傳電信曾於時效期間內為請求、起訴或當事人曾為承認,時效可能中斷而重新起算。建議當事人確認是否曾收到相關催告函件或法院文書。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程序特性:
依民事訴訟法第240-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經異議者,除有第五百十八條所定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由司法事務官駁回外,仍適用第五百十九條規定。」
本案風險: 若遠傳或催收公司聲請支付命令,當事人務必於20日內提出異議,否則將喪失抗辯機會。
依民事訴訟法第132條規定:「時效因聲請發支付命令而中斷者,若撤回聲請,或受駁回之裁判,或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若遠傳曾聲請支付命令但未成功,時效視為不中斷,仍應已罹於時效。
催收業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本案催收公司「瘋狂打周圍家人跟公司電話」,可能涉及不當催收行為,可能違反相關法規。
(一)書面存證並主張時效抗辯
建議立即以存證信函向遠傳電信及催收公司表明:
(二)蒐集證據
(一)若收到支付命令(最重要)
務必於收到後20日內提出異議,格式如下:
異議狀
案號:(支付命令上的案號) 異議人:(姓名)
異議理由:
此致 ○○地方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4項規定:「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或因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調解之聲請者,如調解不成立,除調解當事人聲請延展期日外,法院應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仍自原起訴或支付命令聲請時,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提出異議後,案件可能轉為調解或訴訟程序。
(二)向主管機關申訴
(三)提起民事訴訟
若遠傳堅持主張債權,當事人可考慮:
(四)刑事告訴
若催收行為涉及恐嚇、騷擾,可考慮:
(一)要求遠傳提供完整證據
以書面正式要求遠傳提供:
(二)向上層主管反映
(三)不建議直接付款
理由:
(一)定期檢視帳單
(二)保留所有證據
(三)了解消費者權益
第一優先:防範支付命令
第二優先:發函主張權利
第三優先:蒐集證據
第四優先:向主管機關申訴
考量以下理由,建議當事人主張時效抗辯並堅持不付款:
但務必做好以下準備: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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