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1-03

債務人在被強制執行前把房子信託給他人,債權人可以怎麼救濟?

甲為乙之債權人,乙於將受法院強制執行之際,將其名下唯一財產A屋信 託予丙。試問: (一)依信託法之規定,甲應如何救濟?(12分) (二)若甲發現乙將A屋信託予丙已有一年半之時間,則又有何影響?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債務人乙在面臨法院強制執行之際,將其名下唯一財產A屋信託予丙,債權人甲尋求法律救濟之問題。案件核心爭點包括:

  • 債權人甲得否依信託法規定撤銷該信託行為
  • 發現信託行為已逾一年半對甲之撤銷權行使有何影響
  • 相關救濟途徑與時效限制之適用 本案涉及信託法第6條詐害信託撤銷權之行使要件、除斥期間之計算,以及民法第244條詐害行為撤銷權之競合適用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甲依信託法之救濟途徑

(一)信託法第6條第1項撤銷權之適用

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本案分析如下: 1. 主體要件

  • 甲為乙之債權人,具備聲請撤銷之主體資格
  • 乙為委託人,丙為受託人
  • 符合債權人對委託人之信託行為主張撤銷之法律關係 2. 客體要件
  • A屋為乙名下「唯一財產」
  • 信託行為使乙完全喪失責任財產
  • 該財產本應作為債權人強制執行之標的 3. 時點要件
  • 乙於「將受法院強制執行之際」為信託行為
  • 顯見乙明知債務存在且即將被強制執行
  • 具有規避債務履行之明顯意圖 4. 損害要件
  • 信託後乙名下已無財產可供執行
  • 直接損害甲之債權實現可能性
  • 構成「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之要件 結論:甲應得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撤銷乙與丙間之信託行為。

(二)受託人善意與否之影響

信託法第6條第2項前段規定:「前項撤銷,不影響受益人已取得之利益。」此與民法第244條規定不同,具有以下重要意義:

  • 撤銷信託行為不以受託人丙知情為要件
  • 即使丙為善意不知有害債權之事實,甲仍得撤銷該信託
  • 此規定強化對債權人之保護,防止債務人藉信託脫產 但書規定之例外: 依信託法第6條第2項但書,若符合以下情形,撤銷仍可能影響受益人:
  • 受益人取得之利益未屆清償期,或
  • 受益人於取得利益時明知或可得而知有害及債權者 本案若丙同時為受益人,且於受益時知悉或可得而知有害債權,則撤銷效力可及於其已取得之利益。

(三)破產推定之適用

信託法第6條第3項規定:「信託成立後六個月內,委託人或其遺產受破產之宣告者,推定其行為有害及債權。」 若乙於信託成立後六個月內受破產宣告,則推定該信託行為有害債權,甲無須另行舉證證明損害要件,舉證責任轉換由乙負擔證明信託行為無害債權。

二、發現信託已逾一年半之法律效果

(一)除斥期間之規定與計算

信託法第6條雖未明文規定除斥期間,但參照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以及民法第245條關於撤銷權除斥期間之規定,撤銷權之行使應有時間限制。 依民法第24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信託法第6條之撤銷權性質上亦應類推適用此除斥期間規定。 本案時間軸分析

  1. 主觀期間:自甲「知悉」信託行為時起算一年
  • 案例述明「甲發現乙將A屋信託予丙已有一年半之時間」
  • 若「發現時」即為「知悉時」,則自知悉時起已逾一年
  • 撤銷權可能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
  1. 客觀期間:自信託行為成立時起算十年
  • 信託成立僅一年半,尚未逾十年期間
  • 客觀期間尚未屆滿

(二)知悉時點之認定

「知悉」之認定應採實質標準,包括:

  • 知悉債務人為信託行為之事實
  • 知悉該信託行為有害債權之情事
  • 知悉受託人及信託財產之具體內容 若甲僅知悉部分事實,尚不足以行使撤銷權者,除斥期間應自完全知悉時起算。本案需進一步釐清:
  • 甲於何時、透過何種方式發現信託事實
  • 甲是否於發現時即已知悉完整之撤銷要件事實
  • 是否有證據證明知悉時點

(三)除斥期間經過之法律效果

若甲於一年半前即已完全知悉

  • 撤銷權因除斥期間經過而當然消滅
  • 甲喪失依信託法第6條撤銷之權利
  • 無法透過撤銷信託回復A屋為乙之責任財產 若甲係近期始完全知悉
  • 自知悉時起一年內仍得行使撤銷權
  • 需舉證證明知悉時點在一年內
  • 應儘速向法院聲請撤銷以保全權利

(四)除斥期間之法律性質

除斥期間具有以下特性,與消滅時效不同:

  1. 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中斷、停止或延長
  2.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即使當事人未主張,法院仍應審酌
  3. 當然消滅:期間經過,撤銷權當然消滅,無須對方主張

三、民法第244條之競合適用

(一)民法詐害行為撤銷權之要件

若信託法撤銷權已罹於除斥期間,甲可能考慮依民法第244條主張撤銷。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信託行為之性質認定

  • 若信託為無償信託(乙未取得對價),應適用第1項
  • 若信託為有償信託,應適用第2項,需證明乙、丙雙方惡意 民法與信託法之差異
  • 民法第244條第2項要求受益人(丙)亦須為惡意
  • 信託法第6條不以受託人知情為要件
  • 民法撤銷權有獨立之除斥期間規定

(二)除斥期間之差異

民法第24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若信託法撤銷權類推適用民法第245條為一年期間,則民法撤銷權之二年期間較長,可能提供甲額外之救濟機會。但此涉及法律適用之爭議,實務見解可能不一。

四、強制執行程序之影響

(一)強制執行之標的

依強制執行法第1條規定,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 本案中,A屋已信託予丙,所有權登記名義已非乙所有,原則上不得作為對乙強制執行之標的。甲若欲對A屋強制執行,應先撤銷信託行為,回復A屋為乙之財產。

(二)執行程序之保全

甲在提起撤銷訴訟期間,可能考慮:

  • 聲請假處分,禁止丙處分A屋
  • 聲請假扣押,保全將來執行之可能性
  • 於撤銷訴訟確定前,暫緩或延展執行程序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救濟措施

(一)確認知悉時點並評估時效

建議步驟

  1. 詳細回溯甲何時、透過何種方式發現信託事實
  2. 蒐集相關證據證明知悉時點(如通知書、查詢紀錄等)
  3. 若能證明近期始知悉,應立即準備撤銷訴訟
  4. 若確已逾除斥期間,應評估民法第244條之適用可能性

(二)向法院聲請撤銷信託

訴訟準備

  1. 管轄法院:A屋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之地方法院
  2. 被告之選定:以乙(委託人)為被告,可併列丙(受託人)為共同被告
  3. 訴之聲明
  • 請求撤銷乙與丙間就A屋之信託行為
  • 請求回復A屋所有權登記予乙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聲請保全程序

假處分之聲請

  1. 於撤銷訴訟進行中,向法院聲請禁止處分A屋之假處分
  2. 防止信託財產於訴訟期間再次移轉
  3. 提供擔保金以取得假處分裁定 假扣押之考量: 若A屋已有再次移轉之虞,可考慮聲請假扣押,但需證明:
  • 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具相當程度之可信性

二、證據蒐集與舉證策略

(一)證明債權存在

應備文件

  • 借據、契約書、本票等債權憑證
  • 確定判決、支付命令或其他執行名義
  • 債權金額及利息計算明細

(二)證明信託有害債權

應蒐集證據

  1. 證明A屋為唯一財產
  • 向國稅局申請乙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向地政機關查詢乙名下不動產登記資料
  • 向監理機關查詢乙名下動產(車輛)資料
  1. 證明信託時點與強制執行之關聯
  • 強制執行聲請書及相關文件
  • 法院執行命令或執行通知
  • 證明乙於信託時已知悉將受強制執行
  1. 信託契約相關文件
  • 信託契約書
  • 不動產信託登記資料
  • 信託財產目錄

(三)證明知悉時點

若除斥期間成為爭點,甲應舉證證明:

  • 何時透過何種方式發現信託事實
  • 發現時所知悉之資訊範圍
  • 何時始完全知悉得以行使撤銷權之完整事實 可能證據
  • 地政機關查詢紀錄及時間戳記
  • 收受通知或文件之時間
  • 其他第三人告知之證明

三、訴訟策略與替代方案

(一)主張破產推定

若乙於信託成立後六個月內受破產宣告,甲可主張信託法第6條第3項之推定規定:

  • 推定信託行為有害債權
  • 舉證責任轉換,由乙負擔證明無害債權
  • 可強化撤銷主張之正當性

(二)民法撤銷權之併同主張

策略考量

  1. 於訴訟中併同主張民法第244條撤銷權
  2. 若信託為無償信託,依第1項主張較為有利
  3. 若信託為有償信託,需證明乙、丙雙方惡意 舉證重點
  • 信託是否為無償行為(乙是否取得對價)
  • 若為有償,丙於受託時是否知悉有害債權
  • 信託對價是否相當(若對價過低,可能視為無償)

(三)刑事救濟途徑

若乙之行為涉及刑事責任,可考慮:

  1. 詐欺罪之告訴
  • 若乙有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之犯意
  • 透過刑事程序追查財產流向
  • 於刑事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1. 偽造文書罪
  • 若信託過程涉及偽造文書
  • 可能影響信託行為之效力

(四)其他財產之追查

建議措施

  1. 向法院聲請財產調查程序
  2. 調查乙是否有其他隱匿財產或所得
  3. 追查信託後財產之流向
  4. 調查乙之配偶或親屬名下財產(若有脫產至親屬名下之可能)

四、時效管理與預防

(一)時效之注意事項

除斥期間之特性

  • 不因任何事由中斷、停止或延長
  • 期間經過,權利當然消滅
  • 應於期間內完成起訴,不得僅以存證信函主張 建議作為
  1. 發現債務人有脫產跡象應立即處理
  2. 定期查調債務人財產狀況
  3. 注意各項請求權之時效期間
  4. 必要時先提起訴訟保全權利,再補充證據

(二)債權保全之預防措施

事前預防

  1. 於債權成立初期即聲請假扣押
  2. 取得執行名義後立即聲請強制執行
  3. 定期查調債務人財產異動情形
  4. 發現異常移轉立即採取法律行動 執行中之注意
  5. 注意執行程序之進度
  6. 配合執行法院提供必要資訊
  7. 發現債務人有脫產行為立即通報
  8. 必要時聲請限制出境或其他保全措施

五、專業協助之建議

(一)律師之委任

建議委任律師處理

  • 撤銷訴訟涉及複雜之法律要件與舉證
  • 需要專業判斷時效問題與訴訟策略
  • 保全程序之聲請需要專業經驗
  • 可提高勝訴可能性並保障程序權益

(二)其他專業協助

可能需要之協助

  1. 徵信社:協助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與流向
  2. 會計師:協助分析財產價值與交易合理性
  3. 地政士:協助不動產登記資料之查詢與分析
  4. 估價師:評估信託財產之市場價值

肆、結論

本案中,甲原則上應得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乙與丙間之信託行為,且不受丙是否知情之影響。此為信託法對債權人提供之特別保護,旨在防止債務人藉信託行為規避債務履行。 然而,若甲發現信託已逾一年半,關鍵在於「知悉時點」之認定。除斥期間應自甲完全知悉得以行使撤銷權之事實時起算。若自知悉時起已逾一年,撤銷權可能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反之,若能證明近期始知悉,仍得於知悉後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具體建議

  1. 立即評估時效狀況:詳細確認知悉時點,評估是否仍在除斥期間內
  2. 儘速提起撤銷訴訟:若仍在期間內,應立即準備並提起訴訟
  3. 同步聲請保全程序:聲請假處分以防止A屋再次移轉
  4. 蒐集完整證據:證明債權存在、信託有害債權及知悉時點
  5. 考慮替代救濟:若信託法撤銷權已罹於時效,評估民法第244條之適用可能性
  6. 尋求專業協助:委任律師處理複雜之撤銷訴訟與保全程序 本案涉及除斥期間之計算、信託行為之撤銷要件及強制執行程序等複雜法律問題,建議甲應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依具體情況擬定最適當之訴訟策略,以保障其債權實現之可能性。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完整事證及最新法令判斷。建議尋求合格律師提供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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