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1-03

債務人在被強制執行前把房子信託給他人,債權人可以怎麼救濟?

甲為乙之債權人,乙於將受法院強制執行之際,將其名下唯一財產A屋信 託予丙。試問: (一)依信託法之規定,甲應如何救濟?(12分) (二)若甲發現乙將A屋信託予丙已有一年半之時間,則又有何影響?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債務人乙在面臨法院強制執行之際,將其名下唯一財產A屋信託予丙,債權人甲尋求法律救濟之問題。案件核心爭點包括:

  • 債權人甲得否依信託法規定撤銷該信託行為
  • 發現信託行為已逾一年半對甲之撤銷權行使有何影響
  • 相關救濟途徑與時效限制之適用 本案涉及信託法第6條詐害信託撤銷權之行使要件、除斥期間之計算,以及民法第244條詐害行為撤銷權之競合適用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甲依信託法之救濟途徑

(一)信託法第6條第1項撤銷權之適用

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本案分析如下: 1. 主體要件

  • 甲為乙之債權人,具備聲請撤銷之主體資格
  • 乙為委託人,丙為受託人
  • 符合債權人對委託人之信託行為主張撤銷之法律關係 2. 客體要件
  • A屋為乙名下「唯一財產」
  • 信託行為使乙完全喪失責任財產
  • 該財產本應作為債權人強制執行之標的 3. 時點要件
  • 乙於「將受法院強制執行之際」為信託行為
  • 顯見乙明知債務存在且即將被強制執行
  • 具有規避債務履行之明顯意圖 4. 損害要件
  • 信託後乙名下已無財產可供執行
  • 直接損害甲之債權實現可能性
  • 構成「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之要件 結論:甲應得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撤銷乙與丙間之信託行為。

(二)受託人善意與否之影響

信託法第6條第2項前段規定:「前項撤銷,不影響受益人已取得之利益。」此與民法第244條規定不同,具有以下重要意義:

  • 撤銷信託行為不以受託人丙知情為要件
  • 即使丙為善意不知有害債權之事實,甲仍得撤銷該信託
  • 此規定強化對債權人之保護,防止債務人藉信託脫產 但書規定之例外: 依信託法第6條第2項但書,若符合以下情形,撤銷仍可能影響受益人:
  • 受益人取得之利益未屆清償期,或
  • 受益人於取得利益時明知或可得而知有害及債權者 本案若丙同時為受益人,且於受益時知悉或可得而知有害債權,則撤銷效力可及於其已取得之利益。

(三)破產推定之適用

信託法第6條第3項規定:「信託成立後六個月內,委託人或其遺產受破產之宣告者,推定其行為有害及債權。」 若乙於信託成立後六個月內受破產宣告,則推定該信託行為有害債權,甲無須另行舉證證明損害要件,舉證責任轉換由乙負擔證明信託行為無害債權。

二、發現信託已逾一年半之法律效果

(一)除斥期間之規定與計算

信託法第6條雖未明文規定除斥期間,但參照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以及民法第245條關於撤銷權除斥期間之規定,撤銷權之行使應有時間限制。 依民法第24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信託法第6條之撤銷權性質上亦應類推適用此除斥期間規定。 本案時間軸分析:

  1. 主觀期間:自甲「知悉」信託行為時起算一年
  • 案例述明「甲發現乙將A屋信託予丙已有一年半之時間」
  • 若「發現時」即為「知悉時」,則自知悉時起已逾一年
  • 撤銷權可能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
  1. 客觀期間:自信託行為成立時起算十年
  • 信託成立僅一年半,尚未逾十年期間
  • 客觀期間尚未屆滿

(二)知悉時點之認定

「知悉」之認定應採實質標準,包括:

  • 知悉債務人為信託行為之事實
  • 知悉該信託行為有害債權之情事
  • 知悉受託人及信託財產之具體內容 若甲僅知悉部分事實,尚不足以行使撤銷權者,除斥期間應自完全知悉時起算。本案需進一步釐清:
  • 甲於何時、透過何種方式發現信託事實
  • 甲是否於發現時即已知悉完整之撤銷要件事實
  • 是否有證據證明知悉時點

(三)除斥期間經過之法律效果

若甲於一年半前即已完全知悉:

  • 撤銷權因除斥期間經過而當然消滅
  • 甲喪失依信託法第6條撤銷之權利
  • 無法透過撤銷信託回復A屋為乙之責任財產 若甲係近期始完全知悉:
  • 自知悉時起一年內仍得行使撤銷權
  • 需舉證證明知悉時點在一年內
  • 應儘速向法院聲請撤銷以保全權利

(四)除斥期間之法律性質

除斥期間具有以下特性,與消滅時效不同:

  1. 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中斷、停止或延長
  2.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即使當事人未主張,法院仍應審酌
  3. 當然消滅:期間經過,撤銷權當然消滅,無須對方主張

三、民法第244條之競合適用

(一)民法詐害行為撤銷權之要件

若信託法撤銷權已罹於除斥期間,甲可能考慮依民法第244條主張撤銷。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信託行為之性質認定:

  • 若信託為無償信託(乙未取得對價),應適用第1項
  • 若信託為有償信託,應適用第2項,需證明乙、丙雙方惡意 民法與信託法之差異:
  • 民法第244條第2項要求受益人(丙)亦須為惡意
  • 信託法第6條不以受託人知情為要件
  • 民法撤銷權有獨立之除斥期間規定

(二)除斥期間之差異

民法第24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若信託法撤銷權類推適用民法第245條為一年期間,則民法撤銷權之二年期間較長,可能提供甲額外之救濟機會。但此涉及法律適用之爭議,實務見解可能不一。

四、強制執行程序之影響

(一)強制執行之標的

依強制執行法第1條規定,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 本案中,A屋已信託予丙,所有權登記名義已非乙所有,原則上不得作為對乙強制執行之標的。甲若欲對A屋強制執行,應先撤銷信託行為,回復A屋為乙之財產。

(二)執行程序之保全

甲在提起撤銷訴訟期間,可能考慮:

  • 聲請假處分,禁止丙處分A屋
  • 聲請假扣押,保全將來執行之可能性
  • 於撤銷訴訟確定前,暫緩或延展執行程序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救濟措施

(一)確認知悉時點並評估時效

建議步驟:

  1. 詳細回溯甲何時、透過何種方式發現信託事實
  2. 蒐集相關證據證明知悉時點(如通知書、查詢紀錄等)
  3. 若能證明近期始知悉,應立即準備撤銷訴訟
  4. 若確已逾除斥期間,應評估民法第244條之適用可能性

(二)向法院聲請撤銷信託

訴訟準備:

  1. 管轄法院:A屋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之地方法院
  2. 被告之選定:以乙(委託人)為被告,可併列丙(受託人)為共同被告
  3. 訴之聲明:
  • 請求撤銷乙與丙間就A屋之信託行為
  • 請求回復A屋所有權登記予乙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聲請保全程序

假處分之聲請:

  1. 於撤銷訴訟進行中,向法院聲請禁止處分A屋之假處分
  2. 防止信託財產於訴訟期間再次移轉
  3. 提供擔保金以取得假處分裁定 假扣押之考量: 若A屋已有再次移轉之虞,可考慮聲請假扣押,但需證明:
  • 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具相當程度之可信性

二、證據蒐集與舉證策略

(一)證明債權存在

應備文件:

  • 借據、契約書、本票等債權憑證
  • 確定判決、支付命令或其他執行名義
  • 債權金額及利息計算明細

(二)證明信託有害債權

應蒐集證據:

  1. 證明A屋為唯一財產:
  • 向國稅局申請乙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向地政機關查詢乙名下不動產登記資料
  • 向監理機關查詢乙名下動產(車輛)資料
  1. 證明信託時點與強制執行之關聯:
  • 強制執行聲請書及相關文件
  • 法院執行命令或執行通知
  • 證明乙於信託時已知悉將受強制執行
  1. 信託契約相關文件:
  • 信託契約書
  • 不動產信託登記資料
  • 信託財產目錄

(三)證明知悉時點

若除斥期間成為爭點,甲應舉證證明:

  • 何時透過何種方式發現信託事實
  • 發現時所知悉之資訊範圍
  • 何時始完全知悉得以行使撤銷權之完整事實 可能證據:
  • 地政機關查詢紀錄及時間戳記
  • 收受通知或文件之時間
  • 其他第三人告知之證明

三、訴訟策略與替代方案

(一)主張破產推定

若乙於信託成立後六個月內受破產宣告,甲可主張信託法第6條第3項之推定規定:

  • 推定信託行為有害債權
  • 舉證責任轉換,由乙負擔證明無害債權
  • 可強化撤銷主張之正當性

(二)民法撤銷權之併同主張

策略考量:

  1. 於訴訟中併同主張民法第244條撤銷權
  2. 若信託為無償信託,依第1項主張較為有利
  3. 若信託為有償信託,需證明乙、丙雙方惡意 舉證重點:
  • 信託是否為無償行為(乙是否取得對價)
  • 若為有償,丙於受託時是否知悉有害債權
  • 信託對價是否相當(若對價過低,可能視為無償)

(三)刑事救濟途徑

若乙之行為涉及刑事責任,可考慮:

  1. 詐欺罪之告訴:
  • 若乙有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之犯意
  • 透過刑事程序追查財產流向
  • 於刑事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1. 偽造文書罪:
  • 若信託過程涉及偽造文書
  • 可能影響信託行為之效力

(四)其他財產之追查

建議措施:

  1. 向法院聲請財產調查程序
  2. 調查乙是否有其他隱匿財產或所得
  3. 追查信託後財產之流向
  4. 調查乙之配偶或親屬名下財產(若有脫產至親屬名下之可能)

四、時效管理與預防

(一)時效之注意事項

除斥期間之特性:

  • 不因任何事由中斷、停止或延長
  • 期間經過,權利當然消滅
  • 應於期間內完成起訴,不得僅以存證信函主張 建議作為:
  1. 發現債務人有脫產跡象應立即處理
  2. 定期查調債務人財產狀況
  3. 注意各項請求權之時效期間
  4. 必要時先提起訴訟保全權利,再補充證據

(二)債權保全之預防措施

事前預防:

  1. 於債權成立初期即聲請假扣押
  2. 取得執行名義後立即聲請強制執行
  3. 定期查調債務人財產異動情形
  4. 發現異常移轉立即採取法律行動 執行中之注意:
  5. 注意執行程序之進度
  6. 配合執行法院提供必要資訊
  7. 發現債務人有脫產行為立即通報
  8. 必要時聲請限制出境或其他保全措施

五、專業協助之建議

(一)律師之委任

建議委任律師處理:

  • 撤銷訴訟涉及複雜之法律要件與舉證
  • 需要專業判斷時效問題與訴訟策略
  • 保全程序之聲請需要專業經驗
  • 可提高勝訴可能性並保障程序權益

(二)其他專業協助

可能需要之協助:

  1. 徵信社:協助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與流向
  2. 會計師:協助分析財產價值與交易合理性
  3. 地政士:協助不動產登記資料之查詢與分析
  4. 估價師:評估信託財產之市場價值

肆、結論

本案中,甲原則上應得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乙與丙間之信託行為,且不受丙是否知情之影響。此為信託法對債權人提供之特別保護,旨在防止債務人藉信託行為規避債務履行。 然而,若甲發現信託已逾一年半,關鍵在於「知悉時點」之認定。除斥期間應自甲完全知悉得以行使撤銷權之事實時起算。若自知悉時起已逾一年,撤銷權可能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反之,若能證明近期始知悉,仍得於知悉後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具體建議:

  1. 立即評估時效狀況:詳細確認知悉時點,評估是否仍在除斥期間內
  2. 儘速提起撤銷訴訟:若仍在期間內,應立即準備並提起訴訟
  3. 同步聲請保全程序:聲請假處分以防止A屋再次移轉
  4. 蒐集完整證據:證明債權存在、信託有害債權及知悉時點
  5. 考慮替代救濟:若信託法撤銷權已罹於時效,評估民法第244條之適用可能性
  6. 尋求專業協助:委任律師處理複雜之撤銷訴訟與保全程序 本案涉及除斥期間之計算、信託行為之撤銷要件及強制執行程序等複雜法律問題,建議甲應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依具體情況擬定最適當之訴訟策略,以保障其債權實現之可能性。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完整事證及最新法令判斷。建議尋求合格律師提供專業法律服務。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房產過戶後,前屋主的租約、借地、共有地分割禁止對新屋主有效嗎?

甲父有 A、B 兩屋及 C 地,分別將 A 屋出賣給乙子並交付、B 屋出租(三年且經公證)並交付給 丙子使用、C 地 1/20 的畸鄰地無償借給丁女使用。此外,甲與庚共有 D 地,約定該地由庚經營 大賣場,且 5 年間禁止分割該地,並辦妥所有權應有部份之登記。嗣後,甲經濟困頓,即將名下 所有房產出賣給明知上述情形的友人戊,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試問:(共計 50 分) (一)倘丁女的透天厝牆垣已佇立在該畸鄰地處,則戊對丁訴請拆屋還地,有無理由?(25 分) (二)戊可否對庚訴請分割 D 地?(25 分) 二、甲翁因年輕時縱於享樂並為頂客一族,年老時身無分文且膝下無子,因而在無任何保險規劃之下 久病厭世。某日,甲翁反鎖租屋處之門窗,並於房內引火自焚。此時,房東乙適巧至該屋處欲向 甲翁收取租金,見狀後心想若不趕緊破屋滅火並拉出甲翁,其屋必定遭受焚燬,且亦收取不到甲 翁所積欠數月的房租,故即破屋進入搶救。不料,甲翁死意堅決,竟拒絕乙房東之救援。乙房東 情急之下迫不得已,即以屋內鐵棍打昏甲翁,且不慎打斷其手臂,最後終將甲翁拖出該屋,然該 屋卻不慎全毀。最後,乙房東因搶救過程中不慎遭火中度灼傷無法工作,並住院數月後方才治癒。 此外,甲翁亦因腦震盪及斷臂之傷而住院月餘始告痊癒。試問: (一)乙房東可否向甲翁請求因灼傷所受之損害?且其賠償範圍為何? (二)甲翁可否向乙房東請求斷臂及腦震盪所受之損害?且其範圍如何? (三)倘乙房東在搶救的過程中,竊取甲翁價值 20 萬元的勞力士金錶,並以 30 萬元賣給不知情的友 人丙,則甲翁可否請求乙房東返還該 30 萬元之利益?

2025-11-04

查看解答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7755-1985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9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