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會議申請人與會同人認定問題

親屬會議書內申請認和會同人有包含在內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親屬會議書內容記載問題,特別是關於申請認可會同人是否應列入親屬會議書成員名單的疑義。

貳、法律分析

一、親屬會議之法定組成

依民法第1131條第1項規定,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

  1. 直系血親尊親屬
  2. 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3. 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

同條第2項規定,同一順序之人,應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

二、親屬會議之法定人數

依民法第1135條規定,親屬會議應有三人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且需有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始得為決議。

三、申請認可會同人之地位

  1. 申請認可會同人若非屬民法第1131條所列親屬範圍,應不具備親屬會議會員資格
  2. 依民法第1133條規定,監護人、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得為親屬會議會員

參、處理建議

  1. 親屬會議書記載方式:
  • 應將符合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法定親屬會議會員列入正式成員名單
  • 申請認可會同人若非屬法定親屬會議會員,建議另設欄位註明其身分與職責
  • 會議出席人數之計算應僅計入法定親屬會議會員
  1. 程序建議:
  • 召開親屬會議前應先確認參與者是否符合法定資格
  • 確保出席人數符合民法第1135條之規定
  • 決議時應明確計算具有表決權之法定會員人數

肆、結論

關於申請認可會同人是否列入親屬會議書內,建議應視其是否符合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資格而定。若申請認可會同人不具備法定親屬會議會員資格,則不應將其列入親屬會議書之正式成員名單中,但可在其他適當欄位註明其協助角色,以確保親屬會議之合法性與效力。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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