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公寓大廈一樓住戶欲在其產權範圍內的騎樓擺放流理台、花盆及停放機車之合法性問題。
依民法第765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雖然騎樓屬於一樓所有權人的產權範圍,但其使用權應受相關法令限制。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同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在騎樓空間的使用上應符合其公共通行之設置目的。
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騎樓應保持其通行功能,不應任意改變其使用方式。
考量騎樓雖為一樓所有權人所有,但其使用仍應受法令限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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