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媽75歲,因腦出血住院,家中3個女兒,老大台北透天產權1/2,老二我台北透天產權1/4,小妹台北透天產權1/4+高雄公寓1間,想問在這基礎之下撫養老媽的責任是1/3嗎?還有台北透天都更補助款3萬,因為大姐不願搬遷,所以無法領取,這個只能法律解決嗎?
依民法第1114條第一款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三名女兒作為直系血親,應對母親負扶養義務。
扶養比例不應僅以人數平均計算為1/3,應考量:
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第1項規定,實施者應通知所有權人限期拆除或遷移。若長姊不同意搬遷:
關於扶養義務分配,建議依各人經濟能力及實際照護情形協議,不應僅以1/3平均分配。
考量都更補助款問題可能涉及共有物處分,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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