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會議申請書簽名範圍疑義

親屬會議申請書關係人簽名,申請人和會同人有包含在內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親屬會議申請書上關係人簽名範圍的認定問題,特別是申請人和會同人是否需要包含在簽名欄位中。

貳、法律分析

一、親屬會議之組織及召集

  1. 依民法第1130條規定,親屬會議應以會員五人組織之。

  2. 依民法第1129條規定,親屬會議應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

  3. 親屬會議會員之資格:

  • 依民法第1131條第1項規定,親屬會議會員應就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
    • 直系血親尊親屬
    • 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 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

二、申請書簽名之法律要求

  1. 召集權人身分:
  • 依民法第1129條規定,申請人應具備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身分。
  1. 會議決議要件:
  • 依民法第1135條規定,親屬會議非有三人以上之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為決議。

三、特殊限制

依民法第1133條規定,監護人、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得為親屬會議會員。

參、處理建議

  1. 申請書格式建議:
  • 應將申請人簽名欄位獨立設置
  • 應將會同人簽名欄位獨立設置
  • 其他親屬會議會員簽名欄位應另行列示
  1. 簽名要求:
  • 申請人應簽名以示負責
  • 會同人應簽名以確認其參與
  • 親屬會議會員應依第1131條規定之順序簽名
  1. 注意事項:
  • 確認簽名者是否符合法定資格
  • 避免第1133條所列人員擔任會員
  • 確保符合第1135條之出席及決議門檻

肆、結論

考量親屬會議之法定要求,申請人和會同人應包含在親屬會議申請書的簽名範圍內,但應與其他親屬會議會員之簽名欄位區隔。建議依上述建議事項謹慎處理,以確保親屬會議之合法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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