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於線上購物平台購買商品,收到商品後發現有瑕疵,要求退貨遭賣家拒絕。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本案應屬通訊交易,消費者應得主張七日內解除契約權。
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本案商品既有瑕疵,消費者應得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考量本案涉及通訊交易之消費爭議,建議消費者: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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