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1-20

借貸糾紛為什麼被控詐欺?該怎麼自救?

我們雙方是借貸關係為什麼之後會變成了詐欺的問題該如何處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他方原為借貸關係,惟後續演變為詐欺爭議。當事人對於借貸關係如何轉變為詐欺問題感到困惑,需要釐清法律關係並尋求適當處理方式。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消費借貸契約之成立與效力

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本案雙方若確實成立借貸關係,借用人即負有返還借款之義務。

(二)借貸關係之民事責任

單純的借貸關係中,借用人未能如期返還借款,應屬民事債務不履行問題。此時債權人得依民事程序請求返還借款,但不當然構成刑事詐欺責任。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之判斷標準有別,需分別檢視。

二、刑事責任

(一)詐欺罪之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詐欺罪之成立須具備以下要件:

  1. 主觀要件:行為人須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即自始即有不返還之意圖
  2. 客觀要件:須有「施用詐術」之行為,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二)借貸與詐欺之區別

單純欠錢不還通常不構成詐欺。借款人因資金不足而借款,本質上即可預期其清償能力有限。因此:

  • 無法如期還款不等同於不法所有意圖:借款時即知可能還不起,不能直接推論為詐欺意圖
  • 違反還款約定不等同於施用詐術:單純無法在約定時間還款,並非虛構事實或說謊

依實務見解,若借款人在借款期間仍陸續償還利息,且出借人持續借款超過一年,應認借款人並非一開始即有不法所有意圖。

(三)何種情況下借貸可能構成詐欺

借貸關係轉變為詐欺,通常須具備以下情節:

  1. 借款時即有欺騙行為:
  • 虛構借款用途(如謊稱投資案、急需醫療費用等)
  • 偽造財力證明或擔保品
  • 隱瞞已無還款能力之重大事實
  1. 取得款項後立即失聯或從事與借款目的不符之行為

  2. 自始即無還款意願,僅以借貸為名行詐財之實

(四)加重詐欺罪之適用

若詐欺行為符合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該條規定包括:

  •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 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 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依刑法第5條第11款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加重詐欺罪者,本法亦適用之。

(五)情節輕微之處理

依刑法第61條第4款規定,犯詐欺罪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此為法院審酌個案情節後之裁量權限。

三、本案可能情況分析

(一)若對方主張當事人詐欺

本案若有以下情形,應可能不構成詐欺:

  1. 借款時未虛構事實或隱瞞重要資訊
  2. 借款後有部分還款或誠意協商紀錄
  3. 因客觀因素(如失業、疾病)導致無法還款
  4. 借款用途與實際使用相符

(二)若當事人認為對方詐欺

本案若有以下情形,對方可能涉及詐欺:

  1. 對方借款時的陳述與實際情況不符
  2. 對方刻意隱瞞債務或財務狀況
  3. 對方取得款項後立即失聯或揮霍
  4. 對方自始即無還款意願

四、誣告罪之風險

依刑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明知對方未犯詐欺罪仍提告,可能構成誣告罪。因此,提告前應審慎評估事實是否符合詐欺罪之構成要件。

五、特殊身分之考量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

依民法第15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若借貸雙方有一方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其所為之法律行為應屬無效。

(二)受輔助宣告之人

依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2款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消費借貸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若未經輔助人同意,該借貸行為之效力可能受影響。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採取之措施

(一)保全證據

建議當事人儘速蒐集並保全以下證據:

  1. 書面文件:借據、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契約書等
  2. 通訊紀錄:LINE、簡訊、電子郵件等往來內容
  3. 證人證詞:在場見證人、知情第三人之陳述
  4. 財務資料:銀行帳戶明細、資金流向證明

(二)釐清爭議焦點

建議當事人:

  1. 確認對方主張詐欺之具體事由為何
  2. 檢視自身借款時之陳述是否屬實
  3. 評估是否確有施用詐術之客觀事實

二、法律途徑選擇

(一)若遭詐欺告訴

建議採取以下措施:

  1. 刑事程序:
  • 配合檢警調查,提供完整說明
  • 強調借款時之真實意圖與客觀情況
  • 提出部分還款或協商還款之證明
  • 委任律師撰寫答辯狀,主張不構成詐欺
  1. 民事因應:
  • 即使刑事不起訴,仍有民事還款義務
  • 主動提出還款計畫,展現誠意
  • 必要時聲請調解或和解

(二)若認為對方詐欺

建議採取以下措施:

  1. 刑事告訴:
  • 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詐欺告訴
  • 提供完整證據資料佐證
  • 委任律師協助評估勝訴機率
  1. 民事求償:
  • 同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款項
  • 聲請假扣押保全對方財產
  • 若勝訴確定,聲請強制執行

三、和解協商建議

(一)刑事和解

建議考量以下方式:

  • 在偵查或審理階段進行調解
  • 達成還款協議並確實履行
  • 可能影響檢察官或法官之判斷
  • 取得對方撤回告訴(若為告訴乃論罪)

(二)民事調解

建議考量以下方式:

  • 向法院聲請調解程序
  • 協商可行之分期還款方案
  • 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
  • 節省訴訟時間與費用

四、預防再次爭議

建議當事人:

  1. 書面化:所有借貸往來均應留存書面證據
  2. 明確化:借款用途、金額、期限、利息應明確約定
  3. 誠信原則:如實告知財務狀況,避免誇大或隱瞞
  4. 定期溝通:無法如期還款應提前告知並協商

肆、結論

關於借貸關係轉變為詐欺爭議之處理,建議當事人注意以下事項:

一、核心原則

單純的借貸糾紛與詐欺罪之間存在明確界線。欠錢不還本身通常不構成詐欺,除非借款時即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行為,且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二、具體建議

  1. 儘速諮詢專業律師:由律師評估個案事實是否構成詐欺,以及訴訟勝算
  2. 積極保全證據:完整蒐集所有相關文件與通訊紀錄
  3. 展現還款誠意(若為債務人):提出具體還款計畫,降低刑事風險
  4. 理性評估提告(若為債權人):確認是否符合詐欺構成要件再行動
  5. 優先考慮和解:透過調解或協商解決,避免訴訟曠日廢時

三、注意事項

  1. 時效限制:
  • 刑事告訴期間:知悉犯罪後6個月內(告訴乃論罪)
  • 民事請求權時效:一般為15年
  1. 誣告風險:若明知對方未犯詐欺罪仍提告,可能構成誣告罪

  2. 民事責任:即使刑事不構成詐欺,民事上仍有返還借款之義務

考量本案涉及借貸關係可能轉變為詐欺爭議,建議當事人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釐清具體事實並評估法律責任,以維護自身權益。若有和解可能,應優先考慮透過調解或協商方式解決爭議,避免訴訟程序之時間與費用耗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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